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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高价委托他人代购演唱会门票遭遇“收款不给票”,法院判了……

发布时间:2026-06-29 23:31:08  浏览量:16

鲁法案例【2026】291

(图源网络 侵删)

案情简介

2025年6月22日,郑某与马某经微信沟通,约定由郑某委托马某代为购买某知名歌星演唱会内场门票两张。马某明确承诺其能够成功购票,并告知票价及服务费用标准为:门票2000元/张,委托代办费1200元/张,且若购票失败将全额退款并额外赔偿郑某300元/张。基于此,马某向郑某支付门票费4000元及代办费2400元。此后马某又以保证能通过特殊渠道出票为由,要求郑某支付信息补差费500元。

但马某收款后未按约定交付演唱会门票,经郑某多次催促,马某始终无法确定出票时间。2025年9月16日,因马某确未购得门票,郑某向马某发微信称:“不要了”“退了吧”,马某答复:“行啊,你把支付宝发我一下,这两天给你退回去”,但答复后马某却一直未退还相关费用,为此,郑某诉至法院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经审理认为,郑某与马某通过微信沟通并转账,委托马某购买演唱会门票,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。马某在收取郑某支付的6900元款项后,未按约定向郑某交付演唱会门票,导致双方委托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,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。最终法院判决马某退还郑某演唱会门票费4000元、代购费2900元并支付郑某违约金600元。

法官说法

于鑫

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

立案庭(诉讼服务中心)一级法官

随着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日益提高,许多明星的演唱会的门票时常一票难求。部分粉丝为购得门票,不惜加价通过“黄牛”或所谓“代抢”渠道购买。但通过非官方渠道委托他人购买门票不仅存在钱票两空的风险,还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。所以大家在购买演唱会门票时,要选择官方售票平台进行购买,警惕“黄牛”代抢包中套路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,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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